《古蔺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二、主要内容
(一)森林防火期及高火险期。2024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10月10日为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国有林场红龙湖、龙美、磨槽口、徐家林、红杉坪、鱼化管护站集中连片林区,火星山森林公园、黄荆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域为高火险区。
(三)禁火令发布。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防控措施相关规定。一是在防火区内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行为,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二是常态化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三是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四是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宣传月、“3·30”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五是做好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一旦出现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六是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实行县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组)、村(组)包户、护林员包山责任制;七是加大森林防灭火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八是公布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0830-7233135。
三、适用范围
古蔺县辖区内森林防火区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员。
四、执行标准
凡违反《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和吸烟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